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四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明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國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福佑興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四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福佑興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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