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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五八號

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顏南全王仁貴鄭傑夫袁靜文林大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五八號

聲請人
順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順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蓮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八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大 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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