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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黃秀得高孟焄李彥文袁靜文盧彥如
  • 法定代理人
    蕭漢中

  • 原告
    景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五四號聲 請 人 景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漢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賴瑞德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六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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