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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五四號

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秀得高孟焄李彥文袁靜文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五四號

聲請人
景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漢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賴瑞德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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