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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九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許澍林吳麗女袁靜文鄭雅萍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九號

上訴人
尉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哲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被上訴人
富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恒毓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建上字第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追加變更工程款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三萬七千六百六十三元本息,其中三十萬零一百七十五元本息,業經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此部分上訴人在原審係屬勝訴,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關於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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