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九號
- 上訴人
- 尉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英哲
- 訴訟代理人
- 黃逸仁律師
- 被上訴人
- 富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恒毓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建上字第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追加變更工程款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三萬七千六百六十三元本息,其中三十萬零一百七十五元本息,業經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此部分上訴人在原審係屬勝訴,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關於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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