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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魏大喨林恩山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號

上訴人
陳李美瑩
訴訟代理人
盧 俊 誠律師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 美 花
被上訴人
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 進 楠
被上訴人
蘇 鳳 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民專上字第六七號),提起上訴,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五萬四千三百十五元本息,經第一審判命被上訴人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普公司)給付七十一萬三千五百七十九元本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僅就第一審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蘇鳳英給付二百十四萬零七百三十七元本息,及其中一百四十二萬七千一百五十八元本息與凱普公司連帶給付部分,提起上訴。經原審將第一審命凱普公司給付部分廢棄,駁回其訴及上訴後,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二百八十五萬四千三百十五元本息,就超過第二審請求之二百十四萬零七百三十七元本息請求,係上訴第三審後擴張之聲明,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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