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顏南全林大洋陳玉完吳麗惠鄭傑夫
  •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 當事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林𤆬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四號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 宏 圖 訴訟代理人 賴 盛 星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林𤆬治 陳 惠 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 玉 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保險上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陳林𤆬治之夫陳漢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向上訴 人投保「國泰萬代福二一一終身壽險」,併附加傷害特約,若陳漢因意外身故時,保險金為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指定受益人為陳林𤆬治;又被上訴人陳惠玲參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就所屬員工向上訴人辦理之團體傷害保險,保險期間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被保險人包括其父陳漢,如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時,保險金為三百萬元,指定受益人為陳惠玲。嗣陳漢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許因意外跌倒,送醫急救,延至同年十二月三日死亡,陳漢之死亡原因經原法院將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之病歷等相關資料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陳漢主要因跌倒導致脊髓神經損傷,進而導致呼吸及咳痰困難,且痰液細菌培養呈陽性,雖給抗生素治療,病人仍引發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其死亡之原因,與其意外跌倒導致脊髓神經損傷間具有相關性。陳漢既因跌倒而受傷害致死,且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陳漢之跌倒,係因疾病所引發,自應認陳漢係因意外傷害而致死亡。從而,被上訴人依保險契約,各自請求上訴人給付保險金本息,即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E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