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八號上 訴 人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葉 杰 被 上訴 人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福吉 被 上訴 人 三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力維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六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民專上易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