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再字第一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再字第一三號
- 再審原告
-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靜芳
- 訴訟代理人
- 史 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炎平律師
- 再審被告
- 峙慧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八六四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字第八六四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經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本院既非以判決維持上開第二審判決,則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仍應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該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爰為裁定如主文(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處理)。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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