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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二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林恩山林金吾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二號

抗告人
謝上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林順福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一年度上字第三七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又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請求將系爭分配表上所列相對人林順福分配金額新台幣(下同)五百八十九萬三千一百五十四元應更正為三百萬元之上訴,提起第三審上訴。原法院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抗告人主張應受分配金額之差額二百八十九萬三千一百五十四元,因認抗告人應繳第三審裁判費四萬四千五百六十五元,依首揭說明,洵無不當。抗告意旨謂相對人之債權應為四百三十萬元,其所受利益應為一百五十九萬三千一百五十四元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二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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