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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九號

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國禎李慧兒阮富枝彭昭芬葉勝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九號

抗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抗告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謝諒獲 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四九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一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二日送達於抗告人指定之郵政信箱,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葉 勝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九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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