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六六五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淑敏簡清忠吳謀焰林大洋李彥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六六五號

抗告人
陳宗賢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志美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一三二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對相對人李志美、陳得福起訴請求履行契約,該院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限期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抗告人就該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經原法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以一○一年度抗字第一三二四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之再為抗告,原法院以其抗告逾法定不變期間,於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係以:原法院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未合法送達於伊之住所,伊再抗告並無逾期等語,為其論據。按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原告就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並不影響原命補繳裁判費期間之進行,如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訴。該訴既經駁回確定,則抗告人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所提起之抗告,即失其目的,自應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查抗告人未補繳裁判費,業經台北地院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裁定駁回其訴,原法院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一○二年度抗字第二七九號及本院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七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確定。依上說明,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自不能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李 彥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六六五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