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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九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李慧兒阮富枝陳光秀彭昭芬吳惠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九號

聲請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聲請人因與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八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惠 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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