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李慧兒、阮富枝、陳光秀、彭昭芬、吳惠郁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九號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聲請人因與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八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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