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號

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林恩山林金吾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
穎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光
聲請人
曾驛舜即曾明達

      蔡玉梅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理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下稱台中高分院)九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四一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號判決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嗣經台中高分院九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八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確定,則聲請人上開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應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