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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六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國禎陳光秀彭昭芬謝碧莉李慧兒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六號

聲請人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上列聲請人因與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李 慧 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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