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六號聲 請 人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上列聲請人因與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李 慧 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六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