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九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