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一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資寶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郭秀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