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六號
- 聲請人
- 初佩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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