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六號

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許澍林葉勝利袁靜文鄭雅萍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六號

聲請人
初佩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六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