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三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倫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世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