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陳國禎、阮富枝、劉靜嫻、彭昭芬、葉勝利
- 當事人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三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倫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世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m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一…」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