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六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六八號
- 聲請人
- 穎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秀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敏裕間請求給付差額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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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六八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敏裕間請求給付差額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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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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