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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六八號

請求給付差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許澍林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六八號

聲請人
穎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秀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敏裕間請求給付差額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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