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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四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國禎葉勝利李慧兒阮富枝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四號

聲請人
詠揚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建新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四月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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