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四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基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美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楊雅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高. 會議決議無效等(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