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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四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王仁貴陳玉完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四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基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美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楊雅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高.

會議決議無效等(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上訴事件(本院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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