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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三六號

請求給付保固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國禎葉勝利李慧兒彭昭芬阮富枝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三六號

聲請人
嘉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意

上列聲請人因與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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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阮 富 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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