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三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林恩山林金吾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三號

聲請人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雪枝

上列聲請人因與香港商卓豪光學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