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陳重瑜、魏大喨、林恩山、林金吾、劉靜嫻
- 當事人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二號聲 請 人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昭 上列聲請人因與郭啟昭即弘光婦. 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一 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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