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顏南全、王仁貴、鄭傑夫、陳玉完、林大洋
- 原告王琤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八四號聲 請 人 王 琤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四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九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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