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七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昆崙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