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七號

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劉福來黃秀得高孟焄邱瑞祥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七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昆崙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