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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一○號

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許澍林吳麗女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友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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