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五四號聲 請 人 景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漢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賴瑞德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六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