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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七號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李慧兒阮富枝陳光秀彭昭芬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七號

聲請人
三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九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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