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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重瑜魏大喨林恩山林金吾劉靜嫻

  • 當事人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三六號抗 告 人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張志賢即祥君診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八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案由欄所載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應更正為聲請「假扣押」事件;主文欄第二項抗告「程序」費用,應更正為抗告「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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