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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二號

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許澍林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葉勝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二號

上訴人
佟大為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被上訴人
佟家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重家上字第三三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二十萬六千五百六十九元,其中一千四百二十萬六千五百六十九元部分,並加計自七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另四百萬元部分,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經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其對原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上訴聲明則請求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一千八百九十七萬四百六十一元,其中一千四百八十萬二千六百三十三元部分,並加計自七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另四百一十六萬七千八百二十八元部分,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其中超過原審上訴聲明之金額本息部分之請求,核屬上訴第三審後擴張上訴之聲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葉 勝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二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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