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吳麗女吳謀焰盧彥如謝碧莉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

上訴人
洪世賢
上訴人
許雅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被上訴人
珍妮貝兒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佳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民專上字第七號),提起上訴,並擴張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既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即不許在第三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方面不利於其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就其中新台幣八百萬元部分,由原請求自原審「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擴張為自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則就該利息(即自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止)之擴張之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