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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號

請求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顏南全鄭傑夫陳玉完吳麗惠林大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號

上訴人
官錦祿
訴訟代理人
陳守東律師

追 加被 告 謝文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玉嬌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一○二年度重上字第六八一號),提起上訴後,追加謝文魁為被告暨該部分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故在第三審程序,亦不得為訴之追加。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除列原判決所載之被上訴人外,復追加謝文魁為被告,並命謝文魁將名下之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給被上訴人,該追加之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大 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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