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號
- 上訴人
- 官錦祿
- 訴訟代理人
- 陳守東律師
追 加被 告 謝文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玉嬌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一○二年度重上字第六八一號),提起上訴後,追加謝文魁為被告暨該部分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故在第三審程序,亦不得為訴之追加。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除列原判決所載之被上訴人外,復追加謝文魁為被告,並命謝文魁將名下之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給被上訴人,該追加之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