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再字第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再字第四○號
- 再審原告
-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岳能
- 訴訟代理人
- 邱永豪律師
- 再審被告
- 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素英
- 訴訟代理人
- 尤伯祥律師
羅婉婷律師
梁嘉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本院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九號),提起再審之訴,其中主張發現未經斟酌證物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將該部分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