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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許澍林葉勝利袁靜文鄭雅萍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三四號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瑞發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聲字第四○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補正,而逕行駁回其抗告。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一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於民國一○三年一月十七日送達,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三四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