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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六八七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魏大喨林恩山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六八七號

再抗告人
施國龍
訴訟代理人
謝 喜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謝忠勳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三年度抗字第一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或指揮訴訟欠當,或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法官就發現真實認有必要之證據依職權為調查,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再抗告人以相對人謝忠勳等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對其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明請求將該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二○五四六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二日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所列次序,其應分配債權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六十一萬零四百六十元部分剔除,並無不明瞭或不完足情形,詎承審法官廖政勝竟諭知相對人追加剔除系爭分配表上次序,其應分配執行費債權六萬六千四百元之聲明,違反闡明權之行使,執行職務顯有偏頗為由,聲請法官廖政勝迴避云云。經彰化地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系爭分配表次序乃再抗告人應分配之優先債權,係聲請強制執行支出之執行費,與次序再抗告人應分配之債權間有密切關係,承審法官闡明或曉諭,屬於其行使闡明權之指揮訴訟權限範疇,難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再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法官對於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事實,其聲請法官迴避,不應准許。爰以裁定維持彰化地院駁回聲請之裁定,並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六八七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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