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三號
- 聲請人
- 陳寶玉
楊玉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莊福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莊福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無非以:因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依首揭說明,其據以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自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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