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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五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國禎李慧兒阮富枝陳光秀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五號

聲請人
謝欣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正芳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查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者,專屬該再審之訴之受訴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字第八四六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應由專屬管轄該再審事件之台灣高等法院管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將之以裁定移送本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均有未合。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本院亦不受該裁定之拘束,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五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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