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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四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國禎李慧兒阮富枝彭昭芬陳光秀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四號
聲 請 人
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Grigoryan Benik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陳 光 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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