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三號
- 聲請人
-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湯家坤 通訊地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被上訴人
- 力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鳳
- 訴訟代理人
- 莊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二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湯家坤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之訴訟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一○三年八月十六日由潘家宇變更為湯家坤,有國防部一○三年八月十一日國人管理字第○○○○○○○○○○號令可稽。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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