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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三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林恩山林金吾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三號

聲請人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湯家坤 通訊地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被上訴人
力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鳳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二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湯家坤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之訴訟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一○三年八月十六日由潘家宇變更為湯家坤,有國防部一○三年八月十一日國人管理字第○○○○○○○○○○號令可稽。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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