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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林大洋鄭傑夫吳麗惠鍾任賜吳惠郁
  • 法定代理人
    張太平

  • 原告
    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七號聲 請 人 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太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九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七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拾壹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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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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