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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國禎李慧兒阮富枝陳光秀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伯琦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人及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與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等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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