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許澍林、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葉勝利
- 法定代理人黃金鳳
- 當事人擎艦工程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二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擎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三十 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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