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許澍林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葉勝利
  • 法定代理人
    黃金鳳

  • 當事人
    擎艦工程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二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擎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三十 日V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