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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二號

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許澍林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葉勝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二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擎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葉 勝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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