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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一四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魏大喨林恩山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一四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飛鵬

上列聲請人因與幸福空間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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