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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二號

確認選舉無效等法官迴避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吳麗女吳謀焰盧彥如謝碧莉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
黃文發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

          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法官迴避,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上開事件,對本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雖以其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云云為據,並提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憑。然此等證據尚不能釋明其確已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二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選舉無效等法官迴避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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