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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三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吳麗女王仁貴吳謀焰謝碧莉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三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亞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德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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