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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價金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陳重瑜劉靜嫻魏大喨林恩山林金吾

  • 當事人
    王錦榮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九號聲 請 人 王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百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以再抗告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一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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