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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五號

請求給付貨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林恩山林金吾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五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珍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余金珠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詹燿州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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