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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許澍林葉勝利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上訴人
陳正期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上訴人
連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 鋇
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沈妍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開裁定當事人欄漏載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應予更正增列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丁中原律師、沈妍伶律師。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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